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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适应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福建省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一轮土地承包权,且该户耕地被征收面积在60%以上的行政村村民,以及土地被征收的“农转非”居民和经市政府批准“村改社区”的原行政村村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均可参保 。

    2、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44周岁、女16周岁至39周岁的人员,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市财政给予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我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5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时参保 。

    3、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4、本办法实施后,土地被依法征收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都应参保。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依法征收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 。

    5、被征地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由所在村(社区)提出,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送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确认,由所在镇(街道)审核,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10参保手续的办理程序)。

二、基金筹集和缴费

    6、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分别按45%、15%、40%的比例共同筹集。

    7、市政府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13政府保费的来源)。

    8、集体缴费部分由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共同承担,以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为主,可根据实际,采取一镇(街道)一策或一村(社区)一策的办法确定筹资方式及比例,具体筹资方式及比例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本办法实施后,集体缴费部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扣缴后一次性划入基金专户,不足部分由集体筹集后一并缴纳 。

    9、个人缴费部分,本办法实施前由参保人员筹集后及时足额缴纳。本办法实施后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后一次性划入基金专户,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筹集后一并缴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确认和镇(街道)审核后,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分次缴费协议。分次缴纳的首次缴费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60%,余额应在参保后的四年内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全部缴纳,并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相关规定补足相应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退还个人缴费额本息,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

    10、市政府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主要用于养老金补差及调整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调剂基金分别从每年土地招、拍、挂总成交额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3%提取,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

三、缴费标准和办法

    1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年龄段划分,具体缴费标准见附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 。

    12、缴费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前已参保的人员缴费标准不变。

    13、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同意参保后按规定时间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的参保人员办理期限为3个月,本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办理期限为6个月。逾期办理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并纳入统筹基金 。
四、个人账户管理

    14、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定期发放个人对账单,村(社区)和参保人员可向经办机构查询。

    15、参保人员和村(社区)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并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16、个人账户由村(社区)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组成,统筹基金由市政府及镇(街道)缴纳部分组成。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其养老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同时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

    17、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不改变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转移。参保人员户籍迁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当终止,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提出申请,经办机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

    18、参保人员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有结余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定继承人及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月平均收入的两倍计发 。

五、享受条件和标准

    19、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参保人员,在一次性或按协议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规定年龄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0、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性养老金组成,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参保缴费时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的金额,基础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月养老金标准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后的金额。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 。

    21、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当月,由本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22、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人员指纹认证管理制度,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定期进行指纹比对管理。

    2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负责向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自参保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停发手续办理期限为30天,逾期不办理,继续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冒领养老金的本息外,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

    2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核准可重新领取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

六、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25、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

    26、被征地人员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7、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且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如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申请退还 。

    28、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29、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含调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所得利息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0、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含调剂基金)可按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并免征各种税费,其增值保值部分纳入统筹基金。但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

    3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统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公开、透明 。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32、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作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协调,基金统一管理。

    33、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各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日常工作 。

    34、为适应工作需要,成立“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

    35、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平稳实施。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及特困人员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政府承担基金、调剂基金的筹集、拨付,以及调剂基金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征地、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含调剂基金)的筹集工作;市农业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被征地人员资格确认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镇(街道)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登记、审查,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工作 。

    3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规划和组织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其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

九、其它

    37、本办法按“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原则开展工作。参保试点单位由被征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同意后,报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

    38、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依照上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39、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006年晋江市各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

                                       政府45% 集体15% 个人40% 总缴费 计发月数
男45周岁(含本数)以上60周岁以下,女40周岁(含本数)以上55周岁以下 13500 4500 12000 30000 120
男60周岁(含本数)以上61周岁以下,女55周岁(含本数)以上56周岁以下 11250 3750 10000 25000 100
男61周岁(含本数)以上62周岁以下,女56周岁(含本数)以上57周岁以下 10800 3600 9600 24000 96
男62周岁(含本数)以上63周岁以下,女57周岁(含本数)以上58周岁以下 10350 3450 9200 23000 92
男63周岁(含本数)以上64周岁以下,女58周岁(含本数)以上59周岁以下 9900 3300 8800 22000 88
男64周岁(含本数)以上65周岁以下,女59周岁(含本数)以上60周岁以下 9450 3150 8400 21000 84
男65周岁(含本数)以上66周岁以下,女60周岁(含本数)以上61周岁以下 9000 3000 8000 20000 80
男66周岁(含本数)以上67周岁以下,女61周岁(含本数)以上62周岁以下 8550 2850 7600 19000 76
男67周岁(含本数)以上68周岁以下,女62周岁(含本数)以上63周岁以下 8100 2700 7200 18000 72
男68周岁(含本数)以上69周岁以下,女63周岁(含本数)以上64周岁以下 7650 2550 6800 17000 68
男69周岁(含本数)以上70周岁以下,女64周岁(含本数)以上65周岁以下 7200 2400 6400 16000 64
男70周岁(含本数)及以上,女65周岁(含本数)及以上 6750 2250 6000 150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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