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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和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一轮土地承包权,且该户承包耕地被征收面积在60%以上的人员,具体是市级(含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本村农业人口。户承包耕地被征收面积在60%以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界定。

    2、土地被征收的“农转非”居民,具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收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人员,但不包括政策性安置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居民纳入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参保。

    3、经市政府批准“村改社区”的原行政村村民,具体是指市政府批准“村改社区”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4、土地由村集体集中管理,被征收耕地占全村耕地面积60%以上的村民,纳入参保范围。

    5、上述人员被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均可按《试行办法》参保。

    6、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具体是指1996年10月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再按照《试行办法》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二、参保程序

    1、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汇总,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讨论同意的人员名单公示7天。公示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汇总,填写《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地人员资格确认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和出生年月确认手续,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复核,送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参保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参保通知书》)并将《参保通知书》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通知参保人员。

    4、经办机构根据《参保通知书》开具《缴款通知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参保人员分别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5、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回执,开具财政专用收款发票,并核发《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手册》(附件7,以下简称《保险手册》)。

    6、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还应填写《晋江市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5,以下简称《待遇审核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从次月起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7、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因故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经办机构备案,政府和集体承担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责任随即免除。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1、按照《试行办法》规定,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按45%、15%、40%的比例共同筹集。

    2、市政府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集体承担部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筹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一镇(街道)一策或一村(社区)一策的办法,确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两级的筹资方式及比例。

    3、市政府、集体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进入经办机构设立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只收不支。

    4、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含调剂基金)由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试行办法》规定,从土地招、拍、挂总成交额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3%比例提取后划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及时上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所需资金由经办机构编制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划拨。

四、缴费办法

    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费市政府承担部分,由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数,确定缴费总额,编制资金划拨计划,并附《花名册》,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将所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划拨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政府承担部分一次性划拨到位。

    2、对《试行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的参保对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持经办机构出具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所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缴款回执后,开具参保人员《缴款通知书》,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缴纳个人所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3、对《试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参保对象,集体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不足部分,由集体和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承担比例筹集后,一次性缴清。

    4、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主要为低保户和五保对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同意,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与经办机构签订《分次缴费协议书》(附件4),并按银行同期一年储蓄利率补足相应增值部分。分次缴费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村(社区)参保总人数的5%以内。

    5、参保缴费业务(缴费回执)受理截止期为每月25日,25日后受理的参保缴费手续按次月受理处理。

五、享受待遇

    1、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当月25日前,持《保险手册》、公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待遇审核表》,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审核,报经办机构复核,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经办机构通知办理指纹采集手续,领取养老金储蓄存折,并从办完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逾期不报继续冒领的,除追回冒领养老金的本息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3、参保人员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本息,并终止保险关系。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尚有结余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4、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户籍迁回本行政区域的,由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审核后,可重新领取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户籍没有迁回本行政区域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提出申请,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参保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当月上报经办机构。

六、个人账户管理

    1、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定期通过邮寄等方式公布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情况。

    2、被征地人员参保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保。户籍迁离本市,死亡,出国(境)定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持《保险手册》、公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附件6),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同意,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经办机构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员在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仍未缴足养老保险费的,退还个人缴费额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1、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且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如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申请退还。

    2、征地时男16周岁至44周岁、女16周岁至39周岁,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经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其被征地人员资格后,由本人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出领取补贴申请,经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发给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我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期限为5年。

    3、被征地人员原已参加农村社会保险,又按《试行办法》参保的,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不变。

七、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2、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

3、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

4、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分次缴费协议书

5、晋江市被征地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6、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7、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样式)

(注:单击相关附件,可浏览或下载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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