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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这样办理

   
   
    根据《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凡具有长春市城区农业户籍的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年满16岁(含16周岁)以上的已征地农民,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但下列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内:一是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二是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是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在《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按照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村集体(即参保单位)统一办理。

  1.填表:村集体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即参保人员)填写《参加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以下简称《申报表》)。由村集体负责填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以下简称《公示表》)和《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以下简称《登记表》)。

  2.公示:填写完整的《公示表》需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3.上报:村集体将经过公示核准的《公示表》呈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并报县(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参保:村集体携带已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登记表》、《申报表》、经各部门审核确认的《公示表》、征地公告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送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缴费: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村集体上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和《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个人和村集体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6.发证:社保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并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7.变更:当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摘自《中国社会保险网》(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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