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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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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模式研究

——基于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目标的思考


    2007年9月22日,“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07年年会在钓鱼台举行。浙江大学教授米红在会上发表题为“中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模式研究——基于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目标的思考”的演讲。


[浙江大学教授 米红]


 
一、基于覆盖到衔接的中国和谐社会保障体系“三步走”战略设想

   自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成为了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我国由此进入了一个追求经济增长与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协调并重的新时期。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支柱,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创新的制度体系结构和创新的制度运行机制。通过充分认识我国现实国情和构筑城乡和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意义,我们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经验与启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保障制度理论、数理人口学、保险精算学、区域经济学、系统仿真等理论、方法和手段,阐释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覆盖到城乡的“三步走”战略思想与理论,系统回答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如何从目前城乡二元的体系走向未来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命题:即第一步,从现在到2020年的15年内,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步,从2021年到2035年的15年内,实现以东、中、西部为区域划分的城乡社会保障“大区域”的动态衔接;第三步,在第三个15年内,争取在2049年建国百年庆典前,实现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稳步建立,从大区域衔接到全国范围内的衔接,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完全衔接的和谐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中西部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战略意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国家和谐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形态存在,使得以耕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更是其中最薄弱的一环。加快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府关注民生,缓解社会矛盾,为广大民众提供普遍的基础保障的必然要求;

(二)是保障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维护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

(三)是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平衡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是进一步巩固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成果的需要。

三、推进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的现实基础条件分析

   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条件主要需考虑以下方面:

(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滞后性与非均衡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在不同地区非同步推进;

(二)中西部地区农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迫切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推进;

(三)社会保障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性,决定了不同人群在不同保障项目上非同步推进;

(四)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衔接、全国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的诉求。

四、基于2020年“全覆盖”目标的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模式选择

    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推进需要一个有别于以往的创新性制度体系结构和制度运行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和起步较晚,而中西部农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又较为迫切,因此现阶段工作重点应以“制度覆盖”为前提,即:在中西部构建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应及时对现有包括村干部、计生户等特殊群体在内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进行梳理、整合,结合半失地农民群体和回乡务农的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需求,构筑与时俱进的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分步骤实现到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条件和政策基础。其核心内容是“保基本、分层次、有差别、广覆盖、可持续”。具体阐述如下:

   (一)构筑和谐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心在于密切适应中、西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从“保基本、分层次、有差别、广覆盖、可持续”近期目标的实现,到中期的城乡、区域制度的衔接,再到远期的最终实现全国的制度统一和覆盖,这是一条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优发展路径。

   (二)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的核心是在于其近期目标——即:到2020年“全覆盖”的实现。其推进模式可以概括为:推进的度量标准在于“保基本”;推进的统筹方法是“分层次”;推进的基本技巧是“有差别”;推进的追求目标是“广覆盖”;推进的终极目的是“可持续”。

    (三)中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的“可持续”则包括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项目(养老、医疗、低保、救助)通过不断扩大覆盖率的可持续增长、也包括不同群体之间保障子项目的可转接和可接续(如:基于不同流入地、流出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间的可转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或村干部养老保险关系的可转接等)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为最终和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衔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米红 浙江大学教授)

摘自:《中国社会保障网》(200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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