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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国家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时获得帮助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和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社会保险基本知识、知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社会保险办事程序,我们编印了《晋江市社会保险宣传手册》,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参保政策、待遇享受、办事程序等。
本册资料采集自现时政策,如遇变动,应以政策新规定为准。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社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
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缴费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2、哪种类型人员应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7人以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应以用人单位和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养老保险开户手续。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录职工个人账户。
4、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为基数。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职工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
5、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退休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上述人员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6、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1)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工作满15年,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1998年以后退休的,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7、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作用是什么?
答:(1)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2)缴费年限是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缴费年限越长,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高;反之,缴费年限越短,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低。
8、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1)首先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
(2)首次登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应不满45周岁,女应不满40周岁;
(3)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4)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
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商转函、银行账号和开户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地税部门减员手续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流动时,应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商转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地税部门减员手续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0、自谋职业的原企业职工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1)职工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首次到缴费窗口缴费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接续关系后,如果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如果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相应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
1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本人不论流动到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生不变,到达法定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计发基本养老金。
1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账单?
答:个人账户年账单是确认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情况和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重要凭证,也是计算退休待遇的重要凭据。参保人员依据此单确认与自己年度缴费情况是否相符合。当年打印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年账单。
13、什么是《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它有哪些作用?
答:经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验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是证明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合法凭证。主要作用:(1)参保人员身份证明;(2)参保人员缴费和查询个人账户的凭证;(3)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重要依据。
14、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丧葬抚恤费如何计发?
答: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发给。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未领取完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为个人账户金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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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
15、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间的生活救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6、哪些单位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17、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答:我市失业保险业务由劳动服务公司经办,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18、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
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19、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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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医疗保险
23、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民营、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4、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和《参保职工个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及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单位统一机构代码证;(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在职职工工资清册、退休人员退休金清册;上年度劳动统计的报表、财务报表;(5)职工类别、退休(职)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2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在企业改革中,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其档案寄存单位代办参保登记及代缴保险费,也可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26、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交,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工资总额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27、什么是最低缴费年限?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8、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及服兵役、上山下乡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9、如何办理参保人员的变更?
答:各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2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下个月变动手续(如逢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没有变动。
30、什么是异地安置?
答:退休人员退休后安置在外地市的可以办理异地安置,选择当地1-2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在安置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转外就医。
3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以统帐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门诊、购药时,可用个人账户IC卡刷卡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者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即参保者个人要负担一定的比例。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3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什么?
答:(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即本人工资总额2%);(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按本人工资总额1%划入;41周岁(含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工资总额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月退休金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按4%划入(划入金额不足30元的以30元划入);500元以下的按6%划入(划入金额不足18元的以18元划入);(3)个人账户的利息。
33、住院费用怎样分担?
答:参保人员住院后,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除按规定个人应负担的一定比例外,统筹基金给予支付;不符合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34、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指统筹基金在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前(不包括范围外费用),职工按规定需先用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一定比例给付。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一年度起付两次,第三次起不设起付线,具体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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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级别
年度住院次数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达标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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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700 |
50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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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500 |
350 |
200 |
35、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答:即每人每年可报销医疗费的最高数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连续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满2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70000元。
36、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比例怎样规定?
答:个人分担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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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级别
住院费用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达标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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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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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 |
13% |
7.8% |
11% |
6.6% |
9%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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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元 |
10% |
6% |
9% |
5.4% |
8%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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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5% |
3% |
4% |
2.4% |
3% |
1.8% |
37、什么是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答: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而制定的。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不受限制。使用乙类目录中限制使用的
药品时,须凭经治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处方或签字,并经本院医疗保险科审批;使用乙类目录中应自付一定比例药品时,还需参保病人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由病人自付一定比例药费。
38、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答:(1)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等;(2)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由原资金渠道解决;(3)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费用由个人自付;(4)违反规定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39、参保人员如何使用医保IC卡?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凭本人IC卡刷卡结算。其中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计入统筹账户;属于范围内个人支付的,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用现金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全部由个人现金支付。
40、医保IC卡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IC卡只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IC卡遗失应由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不按规定挂失被冒用的,由本人承担经济损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在缓交期满后仍未补交的,将对该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IC卡的统筹基金部分实行冻结,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由本人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死亡后可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41、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有何规定?
答:(1)超出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为异地就医,其中除异地工作、安置、外出因病需就近在当地治疗者外,均视为转外就医。(2)我市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外地住院就医:因诊断困难,经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后仍无法确诊者;本市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的疑难疾病及无法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专科医院的特殊病例,视病情需要确定;(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须由本市二级定点医院主治医师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外就医理由,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二联),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诊,并于3天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未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2、转外就医、异地就医或其他无法刷卡结算情况下,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1)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行结算后,凭门诊(购药)收据、病历(处方)到经办机构报销,其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本人个人账户结余金额。(2)参保人员异地住院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与异地定点医院结算,结算后凭住院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长短期医嘱)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不能提供规定材料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3、什么是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如何办理?
答:(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是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的抢救;高血压病Ⅱ期、Ⅲ期;糖尿病Ⅰ型、Ⅱ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Ⅱ期、Ⅲ期;系统性红斑狼疮。(2)办理程序: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辅助检查单和化验报告单、本人IC卡和一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一张报经办机构审批(其中危重病抢救在事后三天内)。在经办机构审批确认之日起,有效期定为二至十二个月,逾期自动失效,如需要延期,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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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工伤保险
44、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出差中的死亡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45、什么叫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46、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答: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47、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作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下、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8、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9、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
答:(1)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2)醉酒导致行为失控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50、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各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差别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1%;三类为2%。
51、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进行伤残鉴定后可享受伤残等级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52、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1)工伤认定决定书;(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3)医院医疗发票原件、医嘱单和费用结算汇总清单;(4)工伤职工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5)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3、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3)病情诊断证明;(4)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5)单位公示以及安监、交警、卫生、司法等部门出具的可作为因工致伤(病)证明的各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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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生育保险
54、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本市行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为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中方职工缴纳。
55、生育保险的缴纳基数及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为基数。
5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1)缴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2)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57、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1)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2)医院医疗发票原件、医嘱单和费用结算汇总清单;(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4)如男职工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还应提供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就业情况证明;(5)参加失业保险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还应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凭证材料;(6)参保职工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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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社会保险综合
58、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由国家(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目前我市经办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59、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如商业人寿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它具有强制性、福利性和非盈利性特点。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通过调整机制等办法,使保险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国家财政作后盾,政府不赚一分钱,所有经办费用均由财政负担。只要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享受待遇的权利始终得到保障。
60、对违反《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罚?
答: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受劳动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九条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七条规定 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费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61、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得减免?
答: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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